社团法人 中·韩 民间经济协力FORUM
第 1 章 总 则
第1条 (名称)
法人的名称是"社团法人 韩·中 民间经济协力FORUM(以下简称"法人")",在中国的名称是中·韩 民间经济协力FORUM。
第2条 (所在地)
① 法人的本部设在首尔特别市。
② 必要时将设立分事务所(分部)。
第3条 (目标)
法人根据「民法」第32条以及「外交部有关非盈利法人设立及监督相关规定」第4条设立,目标是成为连接全世界韩民族和中华民族的民间网络的中心,通过社会,文化,教育,体育,经济,医疗,科学技术等诸项民间事业领域的交流,为韩国人和中国人的友好亲善和共同繁荣做出贡献。
第4条 (事业领域)
法人为实现第3条所述的目标,开展如下事业。
① 援助为开拓中国市场的韩国企业的事业。
② 协助华人及华人企业对韩投资发展事业。
③ 援助在韩华人及华人企业在韩国活动的事业。
④ 开展与韩·中相关的社会、文化、经济、医疗、科学技术等相关的座谈会及研讨会。
⑤ 援助在韩国设立唐人街事业。
⑥ 协助个人、学校、团体、企业、地区间建立姊妹关系以及相关宣传。
⑦ 援助韩·中 弱势群体。
⑧ 其它达成法人目标的必要事业。
第 2 章 会 员
第5条 (会员资格)
① 赞同本论坛第3条所述目标及主旨者,遵守本论坛章程并承认促进目标事业是有益的个人、团体、法人可以如下会员的形式入会。
② 会员加入被许可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记录入会员薄内。
③ 会员的入会费等有关详细事项由总会另行规定。
第6条 (会员权利)
① 依据法人的章程及规定具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团体会员及法人应选出一名代表,再通过该代表行使相关权利。
② 向会员提供法人资料及出版物, 可阅览法人运营的相关资料。
第7条 (会员义务)
会员具有如下义务。
1. 遵守本论坛章程及规定。
2. 履行总会及理事会的决议事项。
3. 缴纳会费。
第8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1. 本论坛的会员将退会书递交至事务局,即可自由退会。
2. 会员损坏法人名义或执行目标时带来障碍以及1年以上不遵守会员义务,经总会决议可将其除名。
3. 因退会以及除名而丧失会员资格者,无权对已缴纳的会费提出任何要求。
第 3 章 委 员
第9条 (委员种类及定数)
法人设有如下职位。
1. 理事长 1人
2. 理事(包括理事长) 5人以上,为全面负责法人目标事业,可设常任理事。
3. 监事 2人以下
第10条 (委员选任)
1. 法人委员从总会中选举。
2. 任期满期委员应在任期满期2个月以内选举继任者,委员开缺情况下应在开缺日起2个月以内选举继任者。
3. 选举委员时自选举日起3个星期以内在所属法院登记完成后要向主管当局通报。
第11条 (委员解任)
委员在有如下行为时,经总会决议可解任。
1. 违背法人目标的行为
2. 委员间纷争、会计舞弊以及明显不正当行为
3. 妨碍法人业务的行为
第12条 (委员丧失资格事由)
以下任何一项都不能成为委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 无法恢复权利的破产者
3. 经法院判决或根据其它丧失资格或被禁止者
4. 被宣告监禁以上徒刑,执行终止(包括可被认为终止情况)或免除执行之日起,未超过3年者
5. 监禁以上刑罚被宣告缓期执行,在缓期期间者
第13条 (常任理事)
1. 为全面负责法人目标事业,可设常任理事。
2. 常任理事经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任。
第14条 (委员任期)
1. 理事的任期为3年,监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任。
但根据补选而就任的委员任期是前任者的剩余任期期限。
2. 即使委员任期期满,直到继任者就任前扔实行职务。
第15条(委员职务)
1.理事长代表法人,统辖法人业务,是总会与理事会的议长。
2.常设常任理事,接受理事长指示总揽法人事务。
3.理事应出席理事会,决议法人业务的相关事项,接受理事会以及理事长委任处理事项。
4. 监事应履行如下职务。
① 监查法人的财产状况。
② 监查总会及理事会的运营及业务相关事项。
③ 当监查出第①、②号有不正当之处时,应及时向理事会以及总会予以纠正并将结果报告给主管当局。
④ 为纠正并报告第③号,必要时可召集总会以及理事会。
⑤ 向总会、理事会以及理事长陈述有关法人的财产状况与业务。
第16条 (理事长代行职务)
1. 理事长发生事故时,由理事长指名的理事暂代理事长职务。
2. 理事长开缺时,由理事会选举出的理事暂代理事长职务。
3. 根据第2条规定,过半数在籍理事召集理事会,在出席理事中最年长者主持下,由过半数出席理事赞成,选举出暂代理事长职务者。
4. 根据第2条规定,暂代理事长职务的理事毫不拖延理事长选举的办理程序。
第 4 章 总 会
第17条 (总会构成)
总会是法人的最高决议机关,由会员组成。
第18条 (区分及召集)
1. 总会分为定期总会与临时总会,由理事长召集。
2. 定期总会在每会计年度开始1个月前召集,临时总会由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召集。
3. 在召集总会时,应提前7日将会议议案、日期、地点等具体事项以文书形式明确通知给各会员。
第19条 (总会召集特例)
① 有以下召集要求时,理事长应在要求召集之日起20日以内召集总会。
1. 过半数在籍理事提出会议目标要求召集时
2. 根据第15条第4项第4号规定,监事要求召集时
3. 3分之1以上在籍会员提出会议目标要求召集时
② 为避免总会召集者开缺,7日以上不能召集总会时,经过半数在籍理事以及3分之1以上在籍会员赞成,可召集总会。
③ 根据第2项规定,在总会出席理事中最年长者主持下,选出议长。
第20条 (决议定足数)
1. 总会以过半数在籍会员出席而召开,以过半数出席会员表示赞成而决议。
2. 会员的决议权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出席总会的其他会员委任。
这种情况下,应在总会前向议长递交委任书。
第21条 (总会决议事项)
总会决议如下事项。
① 选举及解任委员的相关事项
② 法人解散及章程变更的相关事项
③ 基本财产的处理、取得及资金借入的相关事项
④ 预算及结算批准
⑤ 事业计划批准
⑥ 其它重要事项
第22条 (总会决议排除事由)
当会员发生如下事宜时,不可参与决议。
① 委员的选举及解任与本人相关时
② 收受金钱或财产以及诉讼等相关事项,其举动与法人的利益背道而驰时。
第 5 章 理 事 会
第23条 (理事会构成)
理事会由理事长、理事构成。
第24条 (区分及召集)
1. 理事会分为定期理事会与临时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
2. 定期理事会在每会计年度开始1个月前召集,临时理事会由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召集。
3. 在召集理事会时,应提前7日将会议议案、日期、地点等具体事项以文书形式明确通知给各理事及监事。
第25条 (理事会召集特例)
① 有以下召集要求时,理事长应在要求召集之日起20日以内召集理事会。
1. 过半数在籍理事提出会议目标要求召集时
2. 根据第15条第4项第4号规定,监事要求召集时
② 为避免理事会召集者开缺,7日以上不能召集理事会时,经过半数在籍理事赞成,可召集理事会。
③ 根据第2项规定,在理事会出席理事中最年长者主持下,选出议长。
第26条 (书面决议)
1. 理事长向理事会附议的事项中,如属微小事项或紧急事项可以书面形式决议。在这种情况下,会长应将结果报告给下届理事会。
2. 对于第1条中的书面决议事项,如在籍理事中过半数向理事会提出附议时,理事长应与响应。
第27条 (决议定足数)
1. 理事会以过半数在籍理事出席而召开,以过半数出席理事表示赞成而决议。
2. 理事会的决议权不可委任。
第28条 (理事会决议事项)
理事会审议、决议如下事项。
① 事务进行的相关事项
② 事业计划的运营相关事项
③ 制定预算、结算书的相关事项
④ 章程变更的相关事项
⑤ 财政管理的相关事项
⑥ 制定向总会附议的议案
⑦ 取得总会委任事项
⑧ 根据章程规定,所属其权限内的事项
⑨ 理事长附议的其它运营上的重要事项
第 6 章 财 产 及 会 计
第29条 (财产区分)
法人财产如下分为基本财产和运营财产。
1. 基本财产是指与法人目标事业相关的不动产,作为动产设立者出资的财产,以及在理事会内被称为基本财产的财产。
2. 运营财产是指基本财产以外的财产。
第30条 (基本财产处理等)
如要法人的基本财产出售、赠与、租赁、交换或提供担保以及用途等变更时,或放弃义务负担、权限时,应经章程变更程序。
第31条 (财源)
法人维持以及运营时所需经费来源如下所示。
1. 会费
2. 各种捐款
3. 从捐赠财产中产生的过失金
4. 其它收益
5. 收入不为会员利益使用,而是为社会福利、文化、艺术、教育、宗教、慈善、学术等公益所使用,事实上,也不为支持或支援特定政党以及选举候选人等政治活动使用。
6. 翌年3月末之前通过网站公开年度募集捐款额以及活动业绩。
第32条 (会计年度)
法人会计年度遵从政府会计年度。
第33条 (预算编制等)
法人的税入税出预算案以及事业企划案在每会计年度开始1个月前编制制定,经理事会决议并得到总会的认证后决定。
第34条 (结算)
法人每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以内制定结算书,经理事会决议并得到总会的认证。
第35条 (会计监事)
监事每年要进行2次以上会计监查。
第36条 (委员报酬)
不向委员支付报酬,但进行业务时支付必要的成本费用。
第 7 章 事 务 部 署
第37条 (办事处)
1. 为处理法人事务可根据理事长指示设立事务局。
2. 事务局可安置事务局长1人以及所需职员。
3. 事务总长经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任命或解任。
4. 事务局组织及运营相关事项经理事会决议另行决定。
第 8 章 补 充 规 则
第38条 (法人解散)
1. 法人解散时,如有4分之3以上的在籍会员在总会中表示赞成即可决议解散,关于解散要向主管当局申报。
2. 法人解散后剩余财产经总会决议,归属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与法人目标相似的其它非盈利法人。
第39条 (章程变更)
本章程需变更时,如在理事会中有3分之2以上的在籍理事表示赞成,以及在总会中有过半以上的在籍会员出席并有3分之2以上的出席会员表示赞同即可决议,并要向主管当局获得许可。
第40条 (业务报告)
翌年度的事业计划书、预算书、本年度的事业实绩书、收支结算书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向主管当局报告。届时应一同递交财产目录、业务现况及检查报告书。
第41条 (准用规定)
本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准用「民法」中关于社团法人的规定以及「外交部有关非盈利法人设立及监督相关规定」。
第42条 (规则制定)
除本章程规定之外,有关法人运营的需要事项可经理事会决议制定新的规则。
第43条 (会议录)
1. 关于总会及理事会的议事需制定会议录。
2. 会议录应记录议事的过程、要领、及结果,议长与出席理事签字盖章。
3. 会长应将会议录存放于法人本部。
附 则
第1条 (生效日)
本章程自得到主管当局许可后即日生效。
第2条 (过程措施)
本章程施行时,为设立法人规范创办人等的行为是以本章程为基准来规范。
第3条 (设立者签字盖章)
为设立法人制定本章程,如下是设立者全员签字盖章。